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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建议

完善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5日 11:03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博勋 见习记者田宇8月25日北京报道: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针对草案“名誉权和荣誉权”一章中关于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草案第808条规定了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救济渠道,十分必要。”刘修文委员拿出了一组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这么庞大的主体、这么高频的‘信用评价’,难免出现评价错误、‘被失信'错误的情况。”

刘修文进一步指出,信用评价错误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信用评价依据的基础信息有误,另外一种是评价机构的算法模型有错误。他表示,涉及征信业和行政机关的社会信用体系评价,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上来就规定“评价错误”。建议借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发现信用评价人采集、保存、提供的基础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草案第809条规定,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此,江小涓委员提出,商事领域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规则,和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指向不一样,不宜类推适用。商事领域的个人信息收集,不能完全照搬民事领域个人信息收集的规则,尤其是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和对信息的控制权,必须限缩在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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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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